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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噴泉引發著作權保護之爭,具有獨創性的噴泉噴射效果究竟該如何保護?_北京音樂噴泉公司音樂噴泉的噴射效果是不是作品,
- 作者:園林景觀工程
- 發布時間:2023-07-07 17: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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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近年來,隨著我國噴泉水景行業的快速發展,涌現了一批越來越重視藝術表達的音樂噴泉公司。而音樂噴泉這種視覺表達能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并獲得保護呢?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及音樂噴泉的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該案引發廣泛爭議,一起來看看。
如何保護具有獨創性的噴泉噴射效果,備受噴泉水景行業關注——
音樂噴泉引發著作權保護之爭
近年來,隨著我國噴泉水景行業的快速發展,涌現了一批越來越重視藝術表達的音樂噴泉公司。噴泉結合音樂的變化進行水柱、水型、燈光等的設計所形成的噴射效果,變化多端,五彩紛呈。“噴泉公司的優劣區別主要就在藝術性上。現在,越來越多噴泉公司開始注重噴泉噴射效果的藝術感。如果噴泉公司沒有懂藝術的人,公司發展起來是很有難度的。”近日,中國噴泉水景委員會主任劉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這種視覺表達應該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否則抄襲模仿成風,必然不利于行業發展。
這類視覺表達能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獲得保護呢?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中科水景公司)訴北京中科恒業中自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中科恒業公司)、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湖濱管理處(下稱西湖管理處)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二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創作的《傾國傾城》《風居住的街道》音樂噴泉作品,公開致歉,賠償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9萬元。然而,對于音樂噴泉作品到底屬于何種作品類型,能不能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目前引發了廣泛爭議。
音樂噴泉作品類型引發爭議
在上述著作權糾紛案中,音樂噴泉作品屬于何種作品類型,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中科水景公司提供的著作權登記證書顯示,其對音樂噴泉系列作品登記為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科水景公司解釋,由于著作權法上并無音樂噴泉作品這一單獨類別,因此在進行著作權登記時只能選擇與音樂噴泉作品最相近的“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這一作品的類別進行登記,而實際音樂噴泉作品所要保護的是其舞美設計、編曲造型、各種意象和裝置配合而形成的噴泉在特定音樂背景下形成的噴射表演效果,只是通過攝像的方式把這種效果固定下來,該種作品要保護的實質是音樂噴泉噴射表演具體音樂曲目時具有美感的視覺效果。
對此,中科恒業公司、西湖管理處并不認同。他們認為,中科水景公司登記的作品類別是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其獨創性僅體現在攝制而成的錄像或電影作品中,而不能涵蓋原告本案中所要保護的噴泉與特定音樂結合而形成的噴射表演效果,中科水景公司所要求保護的該種效果并非法律上保護的電影或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的對象。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著作權法規定的具體作品類型中,并無音樂噴泉作品或音樂噴泉編曲作品這種作品類別,但這種作品本身確實具有獨創性。整個音樂噴泉作品進行舞美、燈光、水型、水柱跑動等方面編輯、構思并加以展現的過程,是一個藝術創作的過程,這種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法院認為,音樂噴泉作品所要保護的對象是噴泉在特定音樂配合而形成的噴射表演效果、具有美感的獨特視覺效果。故原告所主張的噴射表演效果屬于該類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范圍。
對此,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熊琦認為,該案中法院對于音樂噴泉作品的認定不清楚,沒有對客體作區分。他認為,音樂噴泉噴射效果的實現是運行計算機軟件的結果。此時,客體是計算機軟件,會涉及計算機軟件作品的著作權問題;音樂噴泉的噴射效果是伴隨著音樂的播放。此時,客體是音樂,會涉及音樂作品的著作權問題;音樂噴泉的噴射效果本身不是現行著作權法中的作品,但如果通過攝像技術記錄,此時客體是錄像制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音樂噴泉作品可以構成錄像制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
解決音樂噴泉作品保護難題
從法理上而言,著作權法上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固定的智力表達。音樂噴泉是將千姿百態的噴泉造型和音樂結合,其中存在舞美、燈光、水型、水柱跑動等方面的編輯和構思,音樂情感和噴射效果的融合體現了藝術美感,因此這類音樂作品應可以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不過,著作權法規定的具體作品類型中,并無音樂噴泉作品或音樂噴泉編曲作品這種作品類型。這也是上述音樂噴泉作品著作權糾紛中,被告對原告主張音樂噴泉系列作品系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持有爭議之處。
對此,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阮開欣認為,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了8種作品類型,但該條規定對于作品類型的列舉并不是窮盡式的,并不要求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屬于所列舉中的一項。第三條中還規定了兜底性的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不過該條規定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音樂噴泉并沒有被法律或行政法規所具體明確為作品,適用第三條規定似乎存在障礙。但實際上,著作權法還規定了一種兜底性的作品類型,即匯編作品。按照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音樂噴泉可以作為匯編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另外,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已經將作品類型中兜底性的條款修改為“其他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如果草案通過,以后音樂噴泉這類作品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將不存在任何障礙。
在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虎律師看來,音樂噴泉作品主要還是一種藝術創作,體現了美感,不具有實用性,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音樂噴泉作品不屬于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任何一種作品類型。他認為,著作權法第三條不是決定作品是否受保護的條件,只是對典型作品的列舉,不能涵蓋所有的作品類型。 (侯偉)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責任編輯:趙世猛 編輯:呂可珂 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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